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郑州科技学院办学空间,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保障捐赠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自愿捐赠,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三)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五)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捐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和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和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类:建筑物、场馆、大门、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标志性实物等项目;
(二)发展基金类:奖学金、助学金、教学基金、科研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校友基金等项目;
(三)科研合作类: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等项目;
(四)文化活动类: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等项目;
(五)校大型活动专题类项目;
(六)庆典活动类:庆典大会、文艺晚会、学术交流活动、纪念礼品、活动用品、宣传广告等项目;
(七)实物捐赠类:图书资料、字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或其他物品;
(八)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接受捐赠:
(一)对学校已设立的捐赠项目,捐赠者同意并遵守其章程或管理制度,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审核,通过审核的可以接受捐赠;
(二)对新设立或大额捐赠项目,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愿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建议书,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
(三)接受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捐赠时间、捐赠财物的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郑州大学或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是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所有社会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户 名: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绿城广场支行
账 号:41050167282009999966
地 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 编:450064
联系电话:0371-56150912
传 真:67860115
第九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资金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接受的实物捐赠,应登记造册办理接收手续并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条 基金会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捐赠免税资质。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校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四章 鸣谢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和捐赠者意愿,基金会可以颁发捐赠证书(证章)、举办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邀请捐赠者参加所捐项目的颁奖(奠基、竣工和揭牌等)仪式、授予名誉或荣誉称号等适当形式进行鸣谢。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在校友会网站、校友会期刊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款金额,对大额捐赠,要专题宣传。
第十六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者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以聘为学校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
第十八条 捐赠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个人或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可聘为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聘为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郑州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